(2007)雁民初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王同丁与白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丁,白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81号原告王同丁,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被告白彬,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丁与被告白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同丁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同丁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