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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7-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童旭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童旭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讼代表人王利亚。委托代理人邹永闯。委托代理人杨小芬。被告童旭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童旭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雪原独任审判,于200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永闯、杨小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旭霞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诉称:2005年3月3日,被告童旭霞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信信用卡(卡号为51×××70)。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期间,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2007年8月1日止共透支本金2722.44元、利息1630.38元、滞纳金5228.75元、超额费207.90元,合计9789.4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人民币9789.47元(截至2007年8月1日止)及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额费(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滞纳金每月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份的百分之五的标准,超额费每日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年利率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额费的诉讼请求。被告童旭霞未答辩。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信用卡协议的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2、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所在单位关于被告身份的证明。3、催收警告函一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收的事实。4、账户余额确认表一份、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对账单二十八份,证明被告信用卡透支的事实及至今仍拖欠未还的金额。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名称变更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童旭霞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另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原告按每笔交易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最低收费为1元;被告如未于到期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被告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逐日计收的超限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童旭霞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支付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2007年8月1日止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额费合计人民币9789.47元。现原告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向被告童旭霞主张已到期的债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童旭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旭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所欠本息合计人民币9789.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童旭霞负担25元,退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洪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