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董月琴与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月琴,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809号原告董月琴。被告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月琴诉被告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月琴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月琴撤回对被告蒋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