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青法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蔡治利与尚伟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治利,尚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蔡治利。被执行人尚伟斌。蔡治利与尚伟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3日作出的(2006)青法弥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治利于200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后,余款暂无执行能力。为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69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2006)青法弥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翠永执行员 高继广执行员 刘长永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