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井富强与王庆民、王九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富强,王庆民,王九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井富强,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井记明,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盛翠翠,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郯城县。被告王庆民,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苍山县。被告王九雅,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原告井富强与被告王庆民、王九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0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需要解除对被告王九雅以陈秀吉名义在罗庄交警大队所交纳事故押金剩余87000元的冻结并将其中25000元过付给原告井富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在罗庄交警大队所交纳事故押金87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