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曹清芳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芳,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曹清芳,女,193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康平,系原告次子。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住址地该村内。法定代表人曹永辉,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曹清芳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清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吴 海 鹏人民陪审员 马恩州人民陪审员李永强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尹 亚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