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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吴民二初字第934-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金泉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宏奇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金泉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宏奇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吴民二初字第934-2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泉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润发国际大厦A座1105B室。法定代表人曹文华,董事长。被告苏州市宏奇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南街56号。法定代表人尹永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泉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宏奇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泉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沈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