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世东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叶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新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叶世东,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申请人叶世东因丢失其本人持有的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票300股,向本院申请公告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叶世东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侯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