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永民初字第000263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永民初字第000263号原告樊某某,男,住永寿县店头镇。被告王某某,女,住永寿县店头镇。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受理后,因被告无法寻找,原告经电话通知,既不找寻被告,也不缴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樊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某承担。本裁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练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人民陪审员 孙 铭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爱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