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青法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继强与金世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强,金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青法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强。被执行人金世平。王继强与金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的(2007)青法弥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继强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此,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州市人民法院(2007)青法弥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翠永执行员 高继广执行员 刘长永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