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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马月星与上虞市益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月星,上虞市益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月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益友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浩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负责人宋跃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晓钢。上诉人马月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7)虞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马月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月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月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3元,依法减半收取196.50元,由上诉人马月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