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弘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四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弘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四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雁民初字第2570号 原告西安弘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文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宝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四欣,男,汉族,1960年12月15日出生,陕西华昌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弘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四欣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弘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弘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蒋万利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