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9-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连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某某总公司在答辩期中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理由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涉及的租赁房屋,某某总公司起诉了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和实际承租人李某某,某某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予以再审,再审结果直接影响着本案的审理结果。经审查,本案争议的租赁房屋,被告某某总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和实际承租人李某某腾房纠纷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07)石民再字第00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现该案仍未审结。被告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二才审判员 梁丽哲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