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7-12-0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文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2007年10月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字(2007)第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抢夺罪,于200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于2007年10月6日晚,在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和西湖大道交叉口,趁被害人金某不备,抢夺得其手中女式手提包一只(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5元),内有诺基亚2300型手机一只(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69元)、现金人民币188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余某证言、辨认照片、笔录、调取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7日起至2008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莹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