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河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07-12-0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孟凡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