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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衣红发、牟桂莲、栾海燕、衣仲秋、谢志霞、衣淑明、王俊峰与被执行人卜虎娟、苑美康、潘云国、潘守城、李秀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案,栖霞市人民法院(2007)栖民一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栖霞市人民法院(2007)栖栖民一初字第992号衣红发、牟桂莲、栾海燕、衣仲秋、谢志霞、衣淑明、王俊峰与被执行人卜虎娟、苑美康、潘云国、潘守城、李秀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彩波执行员  徐福洲执行员  隋连海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