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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泽红与倪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泽红,倪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沈泽红,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倪建成,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泽红诉被告倪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泽红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泽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沈泽红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