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西民二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初字第005号原告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朱宏路立交东北角西安农资大楼12层。法定代表人赵雪峰,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24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中,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诉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24号商用房1000平方米、住宅楼5465.3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24号商用房1000平方米、住宅楼5465.3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