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贺廷茂与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廷茂,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04号原告贺廷茂,男,193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西安市宝鸡市。被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廷茂与被告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廷茂于2007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廷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廷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