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凤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凤祥,广州市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凤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鸿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桂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捷。上诉人韩凤祥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韩凤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凤祥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凤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韩凤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