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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萧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焕正与孙校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正,孙校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黄焕正,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凤鸣,系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校夫,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焕正诉被告孙校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焕正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焕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焕正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