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萧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焕正与孙校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正,孙校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萧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黄焕正,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凤鸣,系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校夫,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焕正诉被告孙校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焕正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焕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焕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焕正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