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7-12-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熊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2007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于2007年10月26日凌晨,在本市上城区蕲王路与星远里三弄交叉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碎被害人夏某停放在此牌号为浙A×××××标致206轿车副座车窗后,窃得车内及后备箱内神运牌X11-15302导航仪(显示器)1只、东方幻影无线上网卡1块、索尼手机外套4只、诺基亚手机外套1只、索爱读卡器4只、标王牌读卡器1只、三星数据线1根、摩托罗拉V3耳机1副、诺基亚充电器3只、三星充电器3只、索爱充电器3只、三星手机座充器6只、宝莱奥红方格手提包1只、艾沸女式外衣1件、POUDOUDOU裙子1条、女式无袖衫1件、金士顿2GSD卡1张(上述物品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3737元),后被告人熊某逃离至庆春路与延安路交叉口时被巡逻人员查获。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余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08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盛强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