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苗琴宇、郝浙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苗琴宇,郝浙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贞。委托代理人扬剑。被告苗琴宇。被告郝浙河。委托代理人叶欣荣。委托代理人郝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苗琴宇、郝浙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琴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苗琴宇的起诉。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