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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杭永忠与王学明、柴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永忠;王学明;柴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杭永忠。被告:王学明。被告:柴建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永忠诉被告王学明、柴建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4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