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水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与黄兴洋、马杰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水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黄兴洋,马杰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杭州水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水平。委托代理人王浩。被告黄兴洋。委托代理人陈杰、苏凯。被告马杰。原告杭州水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文公司)诉被告黄兴洋、马杰竞业禁止协议纠纷一案后,黄兴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图文公司虽与黄兴洋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现图文公司以黄兴洋违反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除了要求黄兴洋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求解除黄兴洋与杭州市下城区百信晒图工作室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属劳动争议范畴,故应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本院认为,图文公司与黄兴洋于2006年2月10日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一份,载明黄兴洋作为图文公司员工,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在与图文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等担任任何职务。本案中,图文公司以黄兴洋离职后二年内,在杭州市下城区百信晒图工作室任职,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黄兴洋与杭州市下城区百信晒图工作室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因图文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劳动争议范畴,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故不属本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水平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诉黄兴洋、马杰竞业禁止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