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乾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乾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殷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影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