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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高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大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