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高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高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廉君,徐水县大王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