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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017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0171号原告宫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宫某某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明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