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刑初字36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碑刑初字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无业。1989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字(2007)第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广济小区6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银灰色格勒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50元),在逃跑途中被被害人抓获。所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证明、西安市碑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孟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6月1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德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