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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菏开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菏开民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怀思,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怀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7月21日生一男孩。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结婚仓促,婚后感情不牢固,现已分居六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王海祥由原告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原告王某诉称无事实根据,原、被告1992年初认识,谈近两年时间,相互了解较深,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年××月××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由于工作关系有时两地居住,但夫妻关系尚可。1995年7月21日,原、被告生一男孩王海祥,由原告父母照看,现上初中住学校公寓。今年愚人节被告张某接一暧昧电话,造成原告王某误会而闹矛盾,原告解释求和并当庭宣读留存求和信息,原告不持异议而固执己见。但原告诉称分居六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结婚达十年之久,并生一男孩,原、被告之间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愚人节引起误会后,被告积极向原告求和并做解释,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应以家庭为重,积极与被告沟通和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但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喜云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