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与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232号原告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本市莲湖区草阳村***号。负责人李其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春红、范钦,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发平,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书院门**号。法定代表人刘保平,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31日作出(2007)碑民三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西民一终字第9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李其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春红、范钦、被告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龙发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的被告陕西省移民正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大逵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784.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连晓欢审 判 员 李军安代审判员 李育安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