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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万翠与吴大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翠,吴大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刘万翠,女,汉族,农民。被告吴大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翠与被告吴大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大升外出,无法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玉海审 判 员  曾 军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