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汉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刘万翠与吴大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翠,吴大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刘万翠,女,汉族,农民。被告吴大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翠与被告吴大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吴大升外出,无法通知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定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玉海审 判 员 曾 军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