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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7-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任华尧与章岳烨、绍兴县中海皮革针纺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尧,章岳烨,绍兴县中海皮革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任华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被告章岳烨。被告绍兴县中海皮革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卫东。原告任华尧诉被告章岳烨、绍兴县中海皮革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寿宝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华尧的委托代理人施国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岳烨、中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华尧诉称:双方就2005年11月22日原告在建筑工地发生的损害赔偿已由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判决,获得初次赔偿。但对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因当时尚未发生而未作处理,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章岳烨赔偿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0,698.24元、住院伙食费195元、护理费1,749.70元、交通费171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3,313.94元,由被告中海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章岳烨、中海公司均���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就2005年11月22日原告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已由本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章岳烨雇佣原告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摔伤,被告中海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章岳烨承建,判令被告章岳烨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4106.59元,由被告中海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07年2月27日再次入住绍兴市人民医院,于同年3月1日行腰椎内固定擦除术,术中经过顺利,愈合良好,病情稳定,于同年3月12日出院。现原告因本起事故在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且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10,54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护理费528.96元、交通费150元,合计11,416.2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门诊收据、护理证明、交通费发票,本院(2006)绍民一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就本案雇员受害赔偿虽经法院判决获得初次赔偿,但对于后续治疗费赔偿,由于当时未实际发生而未作处理,现原告在内固定拆除后要求两被告赔偿该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赔偿后续治疗中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本院依法确定;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虽然提供医疗证明书佐证,但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上并无出院后需人陪护的医嘱,考虑原告拆内固定手术顺利、愈合良好、病情稳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章岳烨、中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由此可能对其引起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岳烨应赔偿原告任华尧后续治疗中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1,416.2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县中海皮革针纺有限公司对被告章岳烨应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任华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已预缴),被告章岳烨负担57元,被告章岳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3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兰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