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芝执字第513-7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牟道敏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道敏,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513-7号申请执行人牟道敏,1964年11月6日。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西玉树庄居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芝民二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8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原村委学校北屋(东)六间,东厢房屋九间。2007年12月7日委托山东立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同年12月21日姜静以18256的最高价格买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姜志胜所有的鲁F×××××号富康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姜静所有。二、买受人姜静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