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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保字第00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头道镇头道村10组。被告王某某,男,农民,住昌图县头道镇四海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泽山所有育肥猪共5头(每头育肥猪120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某所有育肥猪共5头(每头育肥猪120斤)予以查封。查封物由被告王某某负责保管,但不得转移查封物或用查封物抵付债务,如变卖需保留价款4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