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江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0日,被告人江某在本市环城北路1号星辰旅馆内,以代他人借钱为名,骗得被害人雷某的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江某在本市环城北路1号星辰旅馆内,以要去外地为名,骗得被害人雷某的人民币2500元。同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江某在本市环城北路1号星辰旅馆内,以要租房做生意为名,骗得被害人雷某的人民币2200元。后在被害人雷某的追讨下,被告人江某归还人民币950元。同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江某在本市环城北路1号叶醇综合店,以男友的公司要用香烟送人为名,骗得被害人连某甲的84全软长嘴利群香烟2条、84全硬中华香烟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130元。同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江某在本市环城北路1号叶醇综合店,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连某甲的84全软长嘴利群香烟3条、84全硬中华香烟5条、84全软中华香烟4条,共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同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江某在本市环城北路1号叶醇综合店,又以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连某甲的84全软中华香烟7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被被告人江某挥霍,赃物已变卖。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连某乙、连某甲的陈述、证人金某、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店面转让协议、营业执照、租房协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30日起至2008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江某退赔被害人雷文晶。连丹平其犯罪所得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毓 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蔚(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