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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宏彬与贾宝安、李金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宏彬,贾宝安,李金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99号原告董宏彬,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贾宝安,男,汉族,住西安市。被告李金革,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董宏彬与被告贾宝安、李金革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宏彬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宏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