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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号210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珩与戴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珩,戴海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号210号原告刘珩,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戴海军,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受理的原告刘珩诉被告戴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07年12月25日原告刘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