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号210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珩与戴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珩,戴海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号210号原告刘珩,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戴海军,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于2007年9月29日受理的原告刘珩诉被告戴海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07年12月25日原告刘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