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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朱机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石四路114号。法定代表人:朱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沪嘉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