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汤金献、金美凤等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王开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汤金献,金美凤,夏霞,夏剑,王开富,沈银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金国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小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金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美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剑。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昱尔。原审被告王开富。原审被告沈银丽。两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士建。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7)嵊民一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0日,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7688元,依法减半收取3844元,由上诉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