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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8-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馨德粤港澳餐饮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馨德粤港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239号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高增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锋、雷大学,该公司职工。被告陕西馨德粤港澳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馨德粤港澳餐饮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格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