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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俞金良,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