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俞金良,浙江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