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与张舟叶、张云彬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张舟叶,张云彬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高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林、丁忠阳。被告:张舟叶。被告:张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舟叶、被告张云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人民币1436.50元,由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芝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