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北民一执字第814-2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功利、刘月英与王成玉、王道德相邻关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利,刘月英,王成玉,王道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北民一执字第814-2号申请执行人��功利,男,1960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59年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成玉,男,1926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道德,男,1953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功利、刘月英申请执行王成玉、王道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成玉、王道德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6)北民一初字第8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封志勇审判员 李 松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