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郸执字第12050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韩国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守志,韩国强又名韩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郸执字第12050号申请执行人朱守志,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国强又名韩钦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郊乡孙庄行政村韩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守志申请执行韩国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国强一直外出打工,至今未按生效法律履行。现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国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6)郸民初字第1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