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二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施红兵与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兵,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633号原告:施红兵,系魏塘永建钢管出租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杨庙镇工业园。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善民二初字第63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市顺天毛绒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