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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毛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