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毛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