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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文水、孙家成等与绍兴市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水,孙家成,孙雪勤,绍兴市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江文水。(系死者孙传云妻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江学益,男。原告孙家成。(系江文水与孙传云儿子)原告孙雪勤。(系江文水与孙传云儿)法定代理人江文水。被告绍兴市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中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水、孙家成、孙雪勤诉被告绍兴市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文水、孙家成、孙雪勤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水、孙家成、孙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0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3,265元,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