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平执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学斌、尚联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斌,尚联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1418号申请执行人韩学斌,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尚联普,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斌与被执行人尚联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二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