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7-12-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275号原告潘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铁文静 来源:百度“”